根据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、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》,5月18日,公司出台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意见。
一、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,年休假5天;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,年休假10天;已满20年的,年休假15天。
二、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:
1、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;
2、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;
3、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;
4、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。
三、厂、矿应根据生产、人员情况,统筹合理安排职工年休假:
1、能够安排休年休假的,要尽量安排休年休假;
2、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,在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后,可以不安排休年休假,或安排休一部分年休假。
四、因工作需要安排不上,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,按照本人日工资收入的300%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,于年度底或下年初发给。
五、由厂、矿企管部门牵头,建立职工请事假、病假和年休假档案,做好职工请事假、病假和年休假的核查及登记工作。
六、其他方面的有关规定,按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、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》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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